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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转学与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3-11-19      点击量: 

宝文理院研字〔2017〕11号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工作指南的通知》(陕教生办(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学

1、转学理由和条件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未通过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含保送生、推免生、单独考试招生等);

7)跨学科门类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2、转学办理程序

1)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拟转出我校的研究生,应由导师或导师组同意,经所在学院会议研究同意,报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研处”)。由学研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学校校务会或者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拟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须先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研究生,不予受理。检查合格后由学研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由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同意,学校校务会或者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跨省转学的,须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须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2)我校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转学的具体事宜,转学的最终结果以省教育厅批复结果为准。对转学情况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学手续。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对转入我校的研究生情况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对于转出我校的研究生情况,由其所转入学校在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转学材料

研究生转学应提供证明材料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转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报告。内容包括转学研究生的基本信息,转学理由,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情况,公示结果等;

2)《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研究生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名册(复印件);

4)盖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校学习成绩单、鉴定;

5)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6)转学信息公示证明材料;

7)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原件)。如:因病转学需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转专业

1、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予以考虑:

1)具备特殊才能、特长(需提供相关证明),经导师及所在的学院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者;

2)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者;

3)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

4)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1)专业学位研究生;

2)推荐免试研究生;

3)招生时属破格录取的研究生;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5)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3、转专业的具体要求    

1)转专业应在一级学科内进行;

2)若因特殊情况在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3)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内提出;

4)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但本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转专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或导师组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会议研究同意,报学研处审核相关材料,由主管校长审批同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学校发文确定。

三、其他

1.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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