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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23-11-19      点击量: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3]1号)、《陕西省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计划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工作,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全面发展、注重创新、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科学规范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实施综合素质教育。坚持以育人为本,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育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研究生严谨的学风,提高研究生的科学道德素养;推行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教育,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着重创新能力培养。以创新能力提升作为研究生培养的核心,通过构建科学的培养模式,制定新颖并切合实际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培养环节,培育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技能;重视研究生学术个性培养,创造宽松、自由的创新环境,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促进研究生开展有创新价值的科学研究。

第四条 发挥研究生导师的主导作用。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导师要以科学研究为导向,将教书与育人相结合、专业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课程教学与科研指导相结合,努力培养合格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第五条 采取多种灵活的培养方法。研究生培养应注重课程教学,重视构建完善的知识体系,结合科学研究及实践活动,培养其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促进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促进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的产生。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制定具体的人才培养细则。在遵循本规定的基础上,制订适合本培养单位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报送学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以下简称研究生处)备案。

二 培养方案

第七条 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纲领,是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监控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培养方案的制订原则

1.专业与需求相结合原则。培养方案既要把握学科专业内涵,突出学科专业特点,又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质量与优势相结合原则。培养方案既要反映国家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又要体现我校各学科专业的办学优势与特色;

3. 专业性与宽口径相结合原则。培养方案既要体现本学科专业特点,又要体现宽口径培养的理念,以利于拓宽研究生就业适应面向;

4.普遍与个性相结合原则。培养方案既要统一目标与要求,又要为研究生的个性化发展提供充分的自主空间;

5.稳定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培养方案须注重吸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成果及学科发展新趋势,广泛借鉴国内外著名高校同类学科专业的培养经验,使其既能保持相对的稳定,又能与时俱进、动态发展。

第九条 培养方案应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学科方向、学制与学分、课程设置、科研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学位论文等内容。

第十条 培养方案学分要求

硕士研究生总学分32-36。其中,课程环节28-32学分、科研学术活动与实践活动环节3-4学分。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全校性的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由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专家制订,在征询二级学院意见的基础上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专业培养方案由培养单位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和导师制订,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送学校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 课程体系

第十二条 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主要途径,是研究生掌握科研和创新能力的基础。

第十三条 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

1.课程体系注重综合性、系统性和学科交叉性;课程设置要按照各自学科特点,设置高水平的一级学科的学科基础课,设置能够体现专业水准和专业核心内容的专业主干课,设置科学的且具有学科特色的专业方向课。

2.课程设置应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科学思维,开阔其知识和学术视野,使其在汲取知识的同时提高科学研究能力;要注重研究方法类课程的设置。

3.注重硕士生和本科生不同层次的课程衔接,避免内容重复,确保不同模块学位课程构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

课程教学应体现研究性、探索性、创新性,采取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讲座式、案例式等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发挥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培养其独立思考能力。提倡教师设计研究性的、探索性的或开放性的问题,激发研究生深入思考和探究,使课堂成为研究生求学问道、交流探讨和自由争鸣的场所。

第十五条 读书报告

要积极引导研究生阅读科学文献与学术经典著作。课程教学时应将课程考核与研究生读书报告结合起来。应根据课程内容与单元,按照教学进度,选取在该学科领域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经典著作和反映国内外本学科主要学术观点和最新成果的中外文献资料供研究生查阅,在此基础上由研究生撰写读书报告,交任课教师评阅。导师需应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制定相应的读书目录,评阅读书报告,研究生应定期向导师汇报文献阅读情况。

第十六条 专业课程18学时按1学分计。公共课程根据教学实际授课节数计算。

第十七条 课程学分

总学分28-32。学位课22-26学分,其中,政治理论课3学分、第一外国语4学分、学科基础课9-11学分、专业主干课6-8学分。非学位课(专业方向课)6学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应结合上课考勤、读书报告、课程作业、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考核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第十九条 校内外选课

1.研究生跨单位选课分为校内跨学科选课与跨校选课。研究生因培养需要在校内跨学科选课,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批,研究生处备案。少数课程需到校外(限西安市的“985工程”、“211工程”院校和著名科研院所)选修的,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拟前往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我校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实施选课。

2.校内跨学科和校外选修的学位课学分,不得超过学位课总学分的三分之一,选修的非学位课程学分不得超过非学位课总学分的二分之一。

3.研究生因跨学科和校外选课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研究生个人承担或导师资助。

四 科研学术活动与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 科研学术活动与实践活动环节是培养研究生科学研究与创新能力和解决社会实践问题能力,培养道德情操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科研要求和学分

研究生必须参与至少一项科研课题研究,完成导师或导师组成员作为课题主持人要求的科研任务,对课题研究作出实质性的工作。课题主持人对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写出评语,包括在课题研究中的态度、具体工作、完成质量及工作能力等,考核合格者取得1个学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要求和学分

1.指导教师须定期组织研究例会,听取研究生汇报研究进展,开展学术讨论,研究生至少每月参加一次。

2.研究生在校内外至少参加10次学术讲座及学术沙龙。

3.研究生应在相关研究生讲坛或在本专业学术研讨会上作一次学术报告。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同时达到上述要求者,取得1个学分。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学术活动的具体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培养单位应做好研究生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统筹安排本院(系)的研究生学术讲座计划,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学术研讨会,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本学期的学术讲座计划、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计划送学校研究生处备案。指导教师要积极拓宽学生学术视野,积极与国内同行交流,广泛参加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

第二十四条 通过教学实践活动使研究生了解高等教育与教学工作的基本规律,掌握教学的基本技能。教学实践活动可以采取讲课、辅导、批改作业、指导本科生的实验和毕业论文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研究生了解国情、了解社会,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社会实践活动可以采取深入社会基层从事与所学专业相近的知识培训、技术指导、科技咨询、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和调查研究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具体规定并认真考核,考核合格取得1个学分。

五 学位论文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的重要体现,是学位授予质量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开题是形成高质量学位论文的基础和前提保证,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深入调查研究,查阅文献资料,确立研究课题,通过学位论文开题答辩。

第二十八条 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选题背景。阐述论文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生应阐述选题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予以阐述。本部分不少于1500字。

2.研究内容。阐述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本部分不少于2000字。

3.研究思路及方法。阐述论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技术路径等。本部分不少于1000字。

4.特色和创新点。阐述论文的特色及主要创新点。本部分不少于500字。

5.论文的基本框架。阐述论文的结构安排。

6.参考文献。列举论文的国内外参考文献、有关数据的主要资料。

第二十九条 开题答辩形式

开题答辩由培养单位按学科专业分小组进行。研究生开题答辩专家组由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开题答辩以研究生汇报,专家组提问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开题答辩的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结论:

1.结论为“通过”的研究生,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2.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研究生,在二个月内修改,向专家组提交修改报告,审核通过则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如果仍未通过,则随下一级重新进行开题。

3.结论为“不通过”的研究生,在三个月后重新开题,通过则进入论文写作阶段,仍不通过者则随下一级重新开题。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其撰写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学术水平达到学校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达到学校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的科研成果要求,按照《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执行;学位论文评审、答辩按照《宝鸡文理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六 培养流程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的培养流程

1.拟订培养计划在第一学期内进行,具体内容见《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流程》。

2.课程学习在第一、二、三学期进行。

3.论文开题答辩最晚于第四学期进行。

4.在第六学期学位论文申请答辩前,达到课程、科研学术活动与实践活动等环节的有关要求。

5.开题答辩通过后,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一年。

七 研究生培养的激励与淘汰机制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认真完成课程、科研学术活动与实践活动、学位论文等环节的有关内容。培养单位应认真考核研究生在各个环节中的表现,并将其和各项奖励与资助评定工作结合起来。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厅的有关规定实行国、省、校奖励,国家和省级奖励按照国家和省级奖励办法进行遴选奖励,我校实行普通奖学金制度、优秀研究生等奖励制度,以激励和资助研究生在校期间更好的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在培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

5.新生报到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6.不服从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不参与科研和实践活动者;

7.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在课程环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有一门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须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当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学;

2. 累计有两门课程首次考核均不合格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累计有三门及以上课程首次考核均不合格的,予以退学。

第三十八条 在学位论文写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论文开题答辩结论为“不通过”,随下一级重新开题,结论仍为“不通过”者;

2.论文中存在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第三十九条 退学处理程序

学校和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实施动态管理,每学期对研究生进行考核。研究生出现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情形,由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由校务会研究决定,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八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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